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、自行车、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,进出校门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/小时。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/小时。
第十一条 骑行时不准手离车把、扶身并行、后座站立,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,不准骑无刹或刹车失效的车,醉酒后不得骑行。
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。学生宿舍楼、教学楼、办公楼、实验楼、体育馆、食堂、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一侧或停放在周边道路指定地点,不得随意停放。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、乱放和未上锁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自行车,定期予以清理,车主认领时须持有效证件。
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
第十三条 校内私家车辆进出校园须持有《安徽工程大学车辆通行证》特种车辆(110警车、 120救护车、119消防车、抢险车、运钞车)除外,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可以不换证,但要服从保卫处人员管理。
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和教职工私家车须到保卫处统一办理《安徽工程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》。按车辆性质实行分类管理。凡与学校有业务联系的车辆须经门卫核实后,在校东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换取《安徽工程大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》进入校区,待活动结束后返回到东门值班室并换回证件。
第十五条 西门禁止机动车辆通行,只限自行车和行人出入特殊情况除外。
第十六条 出租车一般不得驶入校园,如遇下列特殊情况,经门卫允许、车辆换证后可驶入校园:
(一)因病外出就医;
(二)年老体弱行动不便;
(三)携带大件物品搬运困难;
(四)遇大暴雨雪天气;
(五)学生毕业离校时,接送学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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